一、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實現政府信息公開的製度化、係統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市農業農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市農業農村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市農業農村局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長任副組長,機關各處室和各事業單位為成員單位,辦公室為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的專門機構。
辦公室具體職能是:
(一)辦理市農業農村局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市農業農村局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製市農業農村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履行市農業農村局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二、公開內容及範圍
第五條 市農業農村局政府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各處室和事業單位應當在起草信息時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
第六條 市農業農村局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規範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係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扶貧、美麗鄉村、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方麵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一)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二)安全生產、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三)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 市農業農村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四)機關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麵的信息;
(五)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第六條和第七條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則上納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範疇。
第九條 辦公室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條 各處室和事業單位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三、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主要通過以下渠道主動公開:
(一)門戶網站或互聯網政務媒體;
(二)新聞發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三)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新聞媒體;
(四)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
(五)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各處室和事業單位是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公開的主體。對製作的政府信息,在辦文時按以下規定履行公開程序:
(一)各處室和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相關規定,在起草文件時應標明公開屬性(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並對標明的公開屬性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說明法定理由;
(二)各處室和事業單位負責人對公開屬性進行審核並在發文稿紙上簽字確認;
(三)辦公室對送核文稿的公開屬性進行審核,報請局領導審定;
(四)對需其他市級部門會簽的文稿,各起草處室和事業單位須請會簽部門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
(五)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審核手續的擬公開信息,根據確定的公開形式進行公開。
第十三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辦公室提出,並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麵形式;采用書麵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辦公室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係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十五條 辦公室統一接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對收到的書麵申請進行登記、編號,並根據申請公開的內容及時轉交相關處室和事業單位辦理。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相關承辦處室和事業單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
(六)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分管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第十八條 按照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四、監督和保障
第十九條 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
第二十條 市農業農村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政府辦公廳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有關處室和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給工作帶來不利影響、造成不良後果的,由市農業農村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市紀委監委派駐市農業農村局紀檢監察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五、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農業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